𝕷𝖎𝖑𝖏𝖆𝖈𝖐 发表于 2022-1-19 11:29:39

云盘搜索类源码站涉嫌计算机类犯罪的案例

案发2019年5月,报案人发现网站www.xxx.com在销售一款针对某度网盘的浏览器插件,安装后可以搜索别人网盘里分享的影视内容。他下载安装试用版后发现不对劲——不管自己愿不愿意,只要是曾经分享(生成过分享链接)的东西,全都能在这个插件网站上看得到,包括一些私密照片。警方接警后,通过网络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甲。甲、乙先后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均对开发、销售软件相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起源2017年初,甲在某斯拉汽车交流群发布信息,说自己想开发一个软件,需要老板投资。5月份,丙表示可以赞助开发,甲就去丙的公司上班了。6月份,甲招聘了几个程序员,其中就包括负责编写程序、开发软件的乙。2017年10月,他们共同开发完毕“探索云盘搜索”网站www.xxx.com。2018年3月,“探索云盘搜索”浏览器插件开发完毕。官宣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实时过滤网页上无效的链接;
[*]自动填充资源链接的提取码;
[*]“探索一下”,就是自动在“探索云盘搜索”的数据里面检索用户搜索网页上的主关键词。
没官宣的「隐藏功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抓取用户在某度网盘里面的资源,放到被告人自己的数据库里,成为被告人自有资源。只要这些用户资源形成链接,就能被抓取到,并且无需授权。2018年2月,甲要求乙开发了会员赞助充值功能。非会员的普通用户每天只能搜索3次,赞助充值的话,可以每天搜索、查看、下载的功能200次。7元使用1个月,42元使用6个月,84元使用1年,360元永久使用。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案发,插件下载安装总数超过1.3万次,会员销售违法所得约8万元。2018年11月,乙离职,但是仍参与“探索云盘搜索”网站的维护和改进工作。软件功能鉴定案发后,软件功能的司法鉴定认定:
[*]在安装有上述插件的浏览器中登入某度网盘账户,进入“我的分享”时,插件程序会将已登录账户的所有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上传到服务器xxx.com。
[*]该插件具有避开某度网盘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某度作证称:
[*]某度网盘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并未提供网盘的搜索功能,即用户不能通过自己的网盘搜索到其他用户网盘上的资料。
[*]涉案网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插件可以绕过某度公司对某度网盘设置的对分享的外链链接防抓取措施,直接获取到用户的链接明文和密码。
庭审期间,以下争议焦点问题值得关注。构成何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甲的辩护人认为甲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软件并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法院认为甲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但也不是无罪,而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析如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的“提供”应当是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创造条件,或者被提供者对所提供的程序、工具的非法属性至少有概括的认知。
[*]二被告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某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某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上用于牟利。
[*]用户对插件具有非法获取自己某度网盘内的数据信息的属性并不知情,且用户本身也系被窃取信息的被害人,不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本质含义。因此,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二被告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表述,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是否有合法收入?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软件收费服务有三项:
[*]探索云盘搜索
[*]自助下载
[*]PDF转换
应将提供自助下载、PDF转换等合法功能对应的费用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认为,软件虽然提供多项功能,但主要功能是探索云盘搜索,且收取的会员费为统一费用,并没有根据功能细分各自的收费,故从被告人利用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数据信息之后,所收取的会员费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共犯还是从犯?乙提出自己是从犯。法院认为,乙是“探索云盘搜索”(网站)、插件、会员收费功能的主要研发人员,离职后,仍参与涉案网站的维护及改进工作,在涉案软件及插件的开发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在被告人甲的指挥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万。故事并未结束刑事案件已于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但案件影响还在继续。某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案由对JX公司、甲、乙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其实看刑事判决书时就有一个问题,甲的投资人、J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和这个业务是什么关系?他说自己知道这是一款搜索软件,也知道是在网络上抓取资源。最终没涉刑的原因,目测有两个:
[*]整个软件的开发、销售和运营工作都由甲操盘。
[*]软件盈利的收入是付到甲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里的,甲将收入用于软件运营。
他还说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给程序员发工资、给甲发生活费。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图啥?这个问题估计要到民事案件审结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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