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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盘搜索类源码站涉嫌计算机类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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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11:29:39
案发
2019年5月,报案人发现网站www.xxx.com在销售一款针对某度网盘的浏览器插件,安装后可以搜索别人网盘里分享的影视内容。他下载安装试用版后发现不对劲——不管自己愿不愿意,只要是曾经分享(生成过分享链接)的东西,全都能在这个插件网站上看得到,包括一些私密照片。
警方接警后,通过网络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甲。
甲、乙先后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均对开发、销售软件相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起源
2017年初,甲在某斯拉汽车交流群发布信息,说自己想开发一个软件,需要老板投资。5月份,丙表示可以赞助开发,甲就去丙的公司上班了。6月份,甲招聘了几个程序员,其中就包括负责编写程序、开发软件的乙。
2017年10月,他们共同开发完毕“探索云盘搜索”网站www.xxx.com
2018年3月,“探索云盘搜索”浏览器插件开发完毕。
官宣的主要功能有三个:没官宣的「隐藏功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抓取用户在某度网盘里面的资源,放到被告人自己的数据库里,成为被告人自有资源。只要这些用户资源形成链接,就能被抓取到,并且无需授权。
2018年2月,甲要求乙开发了会员赞助充值功能。非会员的普通用户每天只能搜索3次,赞助充值的话,可以每天搜索、查看、下载的功能200次。7元使用1个月,42元使用6个月,84元使用1年,360元永久使用。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案发,插件下载安装总数超过1.3万次,会员销售违法所得约8万元。
2018年11月,乙离职,但是仍参与“探索云盘搜索”网站的维护和改进工作。
软件功能鉴定
案发后,软件功能的司法鉴定认定:某度作证称:
庭审期间,以下争议焦点问题值得关注。
构成何罪?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甲的辩护人认为甲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软件并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法院认为甲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但也不是无罪,而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析如下:
是否有合法收入?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软件收费服务有三项:应将提供自助下载、PDF转换等合法功能对应的费用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软件虽然提供多项功能,但主要功能是探索云盘搜索,且收取的会员费为统一费用,并没有根据功能细分各自的收费,故从被告人利用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数据信息之后,所收取的会员费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共犯还是从犯?
乙提出自己是从犯。
法院认为,乙是“探索云盘搜索”(网站)、插件、会员收费功能的主要研发人员,离职后,仍参与涉案网站的维护及改进工作,在涉案软件及插件的开发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在被告人甲的指挥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万。
故事并未结束
刑事案件已于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但案件影响还在继续。某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案由对JX公司、甲、乙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
其实看刑事判决书时就有一个问题,甲的投资人、J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和这个业务是什么关系?
他说自己知道这是一款搜索软件,也知道是在网络上抓取资源。最终没涉刑的原因,目测有两个:
他还说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给程序员发工资、给甲发生活费。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图啥?这个问题估计要到民事案件审结才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