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需申报
IT之家从网信中国获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其中还提到,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 1 万人个人信息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是,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BA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是,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意见提出,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其中还提到,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 1 万人个人信息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是,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BA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是,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