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观点:运营商限制宽带高上行用户无非是因为超卖和结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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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不设上限和下限,全凭物理或逻辑极限来运行的共享带宽网络接入服务(例如无线移动通信网络、一定人数共享带宽接入的服务器托管服务)设置一定流量限制和一定公平使用规则是必要且合理的。因为在这种环境下,只要有一个人不遵守规则,或者是少数人不遵守规则,就会影响同个范围内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
但对于由无源光纤网络(PON)所接入的宽带服务却不是这样,它的速度是具备硬性划定上限的(对于用户来说最大速度就是宽带套餐上限速度),只要运营商在接入网级别不超卖(也就是依照当地建设的接入级别的光纤网络实际容量为依据,按照实际容量来规划能最多可以多少个用户开通最高多少兆上传下载的宽带服务)那么即便是在这范围之内有其中一个用户或数个用户再怎么疯狂使用,那都不会对剩下的用户造成多大影响,或者说带来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即便再怎么用又能带来多少影响呢?又不是没有硬性限制)。
那么超卖特别严重又会发生什么?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假设某地区总容量为20G,结构为 机房--三个二级光交--每个二级光交是1分64,然后这个范围里面还有20个千兆用户,20个三百兆用户,152个二百兆用户,那么试问,当千兆用户都上线开始刷PT,剩下的用户还怎么有机会全速下载?
同家运营商不同的省公司之间还要因为宽带城域网流入流出进行结算在国际上都是比较少见的,个人的看法是如今运营商实行这个目的的原因是一直以来畸形的盈利方式导致的(此处省略数百字,因为说实话文就发不出来了),从而不得不驱使运营商通过这方面来获得盈利。这种方式会有未来吗?能持续多久?真不好说。
如果不是因为运营商超卖(大大的超出了实际建设的网络容量以开通许多大容量宽带套餐)和流量结算以外,我实在想不出来究竟是什么原因,会驱使运营商这么粗暴的干涉用户的使用权。
首先,对于不设上限和下限,全凭物理或逻辑极限来运行的共享带宽网络接入服务(例如无线移动通信网络、一定人数共享带宽接入的服务器托管服务)设置一定流量限制和一定公平使用规则是必要且合理的。因为在这种环境下,只要有一个人不遵守规则,或者是少数人不遵守规则,就会影响同个范围内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
但对于由无源光纤网络(PON)所接入的宽带服务却不是这样,它的速度是具备硬性划定上限的(对于用户来说最大速度就是宽带套餐上限速度),只要运营商在接入网级别不超卖(也就是依照当地建设的接入级别的光纤网络实际容量为依据,按照实际容量来规划能最多可以多少个用户开通最高多少兆上传下载的宽带服务)那么即便是在这范围之内有其中一个用户或数个用户再怎么疯狂使用,那都不会对剩下的用户造成多大影响,或者说带来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即便再怎么用又能带来多少影响呢?又不是没有硬性限制)。
那么超卖特别严重又会发生什么?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假设某地区总容量为20G,结构为 机房--三个二级光交--每个二级光交是1分64,然后这个范围里面还有20个千兆用户,20个三百兆用户,152个二百兆用户,那么试问,当千兆用户都上线开始刷PT,剩下的用户还怎么有机会全速下载?
同家运营商不同的省公司之间还要因为宽带城域网流入流出进行结算在国际上都是比较少见的,个人的看法是如今运营商实行这个目的的原因是一直以来畸形的盈利方式导致的(此处省略数百字,因为说实话文就发不出来了),从而不得不驱使运营商通过这方面来获得盈利。这种方式会有未来吗?能持续多久?真不好说。
如果不是因为运营商超卖(大大的超出了实际建设的网络容量以开通许多大容量宽带套餐)和流量结算以外,我实在想不出来究竟是什么原因,会驱使运营商这么粗暴的干涉用户的使用权。